第一條,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貫徹以人為本、服務運輸、強本簡末、系統優化、著眼發展的建設理念組織建設,對鐵路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責。
第四條
鐵路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負責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監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推進鐵路建設工程質量誠信體系建設,保證和提高鐵路建設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