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藥科大學(廣東藥學院)招生簡章
第一章 學校概況
1. 學校全稱:廣東藥學院
2.學校國際代碼:10573
3.學校地址:
校本部(廣州大學城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280號,郵編:510006
中山校區:廣東省中山市五桂山長命水大道9號,郵編:528458
4. 辦學層次:本科
5.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6. 辦學類型:全日制
7. 學校隸屬部門,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8.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廣東藥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廣東藥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9.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 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10.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11. 學校設立由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12.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我校與廣東食品藥品職業學院在藥學專業聯合開展四年制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項目,采用“2+1.5+0.5”的協同培養模式,學生按照培養模式規定的時間,分別在我校及廣東食品藥品職業學院就讀,并在企業進行頂崗實習。
13. 學校所屬錄取批次:我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第二批本科A類;在廣東省外的錄取批次,以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14.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深A留不超過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ㄗ灾螀^、直轄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規則
15.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16.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分類錄取。
17. 本科招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錄取,投檔比例不高于105%。
18.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我校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19. 專業錄取先按“專業志愿優先”,后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 “分數優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志愿”的方法錄取,即對未被第一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專業志愿,若專業額滿,再 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續專業志愿。高考總分相同的,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20.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21. 外語語種要求
外語語種要求:我校公共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22. 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當 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 的考生。
23. 對省招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國家和省招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五章 錄取體檢標準
24.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 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 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25. 鑒于化學化工類、醫藥類、生物醫學類、食品類等專業的特殊性和就業特點,凡色盲色弱者均不能報考我校上述所有專業。同時,因用人單位有要求,請轉氨酶異常的考生慎重報考我校所有專業。
26.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 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 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
27.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